13類常見刑事案件證據規(guī)格
13種常見刑事案件主要證據規(guī)格。
一、共性證據規(guī)格
刑事案件應具備的共性證據,主要有:
(一)報案登記。
偵查單位(包括派出所)的報警記錄應記清發(fā)案時間、詳細地點、簡要案情、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,如特征、價值等情況,報案人自然情況及與被害人的關系等等,如報案人見過犯罪嫌疑人,則應問明并記錄犯罪嫌疑人的性別、年齡、身高、外貌、衣著等情況。填寫受理報案人的姓名、時間、地點及初步處理意見。
(二)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。
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,受案的公安機關應作詳細的訊問并就投案情況寫出說明。
(三)案件來源。
應寫明何時、何地、何部門接何人報案,報案的內容及措施,以受案單位名義填寫。對當事人以書面材料舉報的,公安機關也應按要求如實寫明。
(四)抓捕經過。
由具體承辦人寫明接報案后,采取何種方法于何時在何地抓獲犯罪嫌疑人,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。
(五)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。
包括蓋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專用證明章(不可用公章)的戶籍復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(村)民委員會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。
(六)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跡和其他材料。
包括刑事判決書(裁定書)、勞動教養(yǎng)決定書、釋放證明、假釋證明、暫予監(jiān)外執(zhí)行通知書等復印件或抄件,并加蓋印章,且有證明該材料的出處。
(七)有關物證的保存。
對贓款、贓物、作案工具等有關物證應制作扣押手續(xù),如實填寫品名、數量、特征,并妥善保管,不得損壞、遺失或調換。對無法保存的物品,應拍攝照片,制作銷毀物品清單。
二、各類案件證據規(guī)格
除以上共性證據外,幾種常見刑事案件的主要證據規(guī)格要求如下:
(一)故意殺人案件
1、被害人陳述或目擊及知情人的證明,由辦案人員就案件的具體情況制作詢問筆錄,從中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。
2、通過詢問案發(fā)現場的鄰居、過路群眾、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屬、親戚朋友等,獲取案發(fā)前后的情況。
3、現場勘查卷。
包括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、現場勘查筆錄,提取現場遺留物及有可能與偵查有關的物證、書證,復查現場的照片及筆錄。
4、法醫(yī)、技術鑒定卷。
(1)解剖被害人尸體。確定死者死亡時間、血型、傷口位置(包括受損傷程度及由何兇器形成)、致死原因;
(2)被害人受傷情況。包括受傷程度、形成原因、與兇器比對檢驗、鑒定記錄、結論,提取被害人病志;
(3)精神病患者應當由指定的醫(yī)院做出鑒定;
(4)與案件相關的技術鑒定材料。包括血型、毛發(fā)、唾液、指紋、足跡、遺留物、痕跡、排泄物、毒性等檢驗都應作出詳細的鑒定報告;
(5)作案工具的鑒定材料。如刀的長短、寬度與傷口的比對鑒定,槍殺案件的子彈、彈道、彈殼的鑒定;
(6)尸體腐爛或碎尸的,應作顱像重合鑒定或DNA同一認定。
5、作案工具。
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遺留于現場的兇器,如刀、匕首、斧頭、棍、棒、毒物、爆炸物,交通、通訊工具等實物和照片(刀、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)。有辨認能力的,由被害人、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認兇器,制作辨認記錄。
6、訊問犯罪嫌疑人。
(1)問清殺人動機,如仇殺、奸情殺人、圖財殺人、義憤殺人、流氓殺人等,并進行查證核實;
(2)問清作案手段,確定是刀殺、電擊、溺水、活埋或悶死(傷)、勒、掐、凍死(傷),還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(傷)、毒死(傷)、注射藥物致死(傷)等;
(3)問清作案時間、地點、作案的事實情節(jié),如實施過程中的細微情節(jié),處罰時可減輕或加重的情節(jié),以及旁證情況等;
(4)有同案犯的,應問清如何預謀、分工、實施犯罪的,在作案中的具體行為及應負的責任;
(5)兇器下落及來源。
7、被害人死亡的,應調取被害人戶卡,證明身源。
8、其他證據材料。
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,如家庭的損失、破裂、對其親屬的影響、社會輿論等,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系,如來往關系、經濟關系、親屬交往、親情、奸情、有無利害沖突等。
總之,獲取的證據必須是足以認定犯罪行為是該犯罪嫌疑人所為。
(二)搶劫案件
1、制作被害人詢問筆錄。
問清被害人被搶的準確時間、地點、周圍環(huán)境,嫌疑人的體貌特征,嫌疑人實施搶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脅語言,嫌疑人持何種兇器,搶劫的人數,嫌疑人作案分工情況,嫌疑人的逃走去向,被搶物品特征、數量、價值、購買年限,被害程度(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詢問知情人),被害人衣著等。
2、詢問當事人、目擊者、知情人,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。
3、辨認、指認證明。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指認,對作案工具、贓物等的辨認,制作辨認筆錄。
4、現場勘查卷。如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、勘查筆錄、實物提取證明。
5、尸(活)體鑒定結論。被害人死亡的,應進行尸檢,出具尸檢鑒定,活體應作出傷情鑒定,認定傷口形成情況、受傷程度,提取被害人的搶救記錄、病歷、診斷書等。
6、估價鑒定。被搶物品應委托物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。
7、物證及作案工具。被搶的物品及兇器應拍成照片,包括交通工具等。
8、技術卷。包括被害人的血型、毛發(fā)、現場指紋、足跡鑒定、痕跡檢驗報告,現場遺留物提取、檢驗結論及技術鑒定材料等。
9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問清
(1)作案時間、地點、環(huán)境;
(2)目的、動機、手段,如暴力捆綁、毆打、傷害、脅迫威逼以及用酒、藥物麻醉等,持有或使用何種兇器、物品。其特征來源和下落情況;
(3)搶劫的情節(jié),如基本事實、作案次數、活動范圍、活動場所、實施犯罪的對象、作案時衣著、搶劫的物品下落、被害人體貌特征等;
(4)如是共同犯罪,查明共同犯罪人所處地位和所起的作用,分贓情況,是否有攻守同盟,分清主犯、從犯、脅從犯。
10、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會危害影響的有關材料。
(三)盜竊案件
1、詢問被害人或被盜單位。
問清被盜時間、地點、被盜經過,如何發(fā)現被盜,被盜物品的數量、特征、種類、購買時間及價值。問清被盜贓款的具體數額、面值張數,被盜錢物存放于何處,單位被盜的要取保管人證,法人出證的無效。
2、提取可證明被盜物品價值的證據,如購物發(fā)票等。
3、力求獲取原始贓證,查獲的所有贓款、贓物應拍照片,附卷作為案件證據,原則上贓款、贓物應隨卷移送。如確實必須先發(fā)還失主的,應作詳細的記錄。無法取得原始贓證的,必須有贓款、贓物下落的確鑿證明。如贓款已被花銷,應查明花銷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及有關證明人,獲取用贓款購買的實物。贓物被變賣的,力求找到買主,取得原物或證明。 4、通過詢問知情人或發(fā)案現場群眾獲取案件的有關證據。
5、對追繳的、犯罪嫌疑人退贓的贓物應由物價部門做出估價鑒定。
6、有盜竊現場的要有現場勘查筆錄、照片及現場圖,提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痕跡、物品,如衣物、手套、作案工具等。
7、現場提取的毛發(fā)、指紋、足跡等應做鑒定,對現場痕跡如撬門、破鎖、擠壓等形成的現場周圍的其它痕跡也要做鑒定。
8、力求繳獲全部作案工具,對已繳獲的作案工具有鑒定價值的,必須經過技術鑒定。
9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(1)審清犯罪的次數及具體情節(jié),包括作案時間、地點、手段、預謀和實施過程;
(2)審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和目的,盜取財物的數量、品種、規(guī)格和型號;
(3)問清贓款、贓物的下落,進行銷贓、藏贓、窩贓、用贓的人員、地點以及退贓情況;
(4)問清作案工具的具體情況和作案工具的來源及下落,有無提供作案目標和作案工具的人員,如有,要審明提供的過程;
(5)合伙作案的,要審明是集團作案還是共同犯罪、合伙作案次數、每個人應負的罪責及同伙下落,口供要互相印證;
(6)有無其他犯罪;
(7)必要時,組織犯罪嫌疑人辨認作案現場,制作現場方位圖和辨認筆錄。
10、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響的證據材料。如盜竊外國人錢物,盜竊珍貴文物、珍稀動物、軍用物資、救災錢款、銀行、金庫等,給上述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、社會影響的材料。
(四)強奸案件
1、詢問被害人。問清發(fā)案時間、地點、手段等犯罪事實和情節(jié)、犯罪后果,問清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,對被害人的陳述要經查證屬實,排除偽證和誣告的可能性。對于不滿十四歲幼女的詢問應由其監(jiān)護人在場并在詢問筆錄上簽字。
2、詢問被害人親屬或知情人,了解所得情況的來源及具體的案情。
3、獲取目擊群眾的證言。
4、走訪調查中所獲的證據材料。
5、強奸作案遺留下來的精液、血跡要經過化驗和查證,同時對現場提取毛發(fā)、指紋、足跡,現場遺留痕跡、遺留物、分泌物、鋪墊物、擦拭物進行鑒定。必要時應作DNA鑒定。
6、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壞的衣褲、內褲、血衣、被強奸后的分泌物、被害人血型。
7、提取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廝打遺留在現場的鈕扣、褲帶及其它隨身攜帶物品。
8、提取被害人受傷情況的診斷證明、病歷等,陰道撕裂、身體表皮受傷、妊娠等,要做出鑒定結論。
9、被害人死亡的,應做尸體鑒定結論。
10、制作現場勘查卷,包括勘查筆錄、現場圖及照片。
11、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、現場指認筆錄。
12、收繳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的作案工具,拍照后附卷,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嚇、脅迫被害人,實施強奸犯罪時所用。
13、調取被害人戶卡、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。
14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(1)審清實施強奸犯罪的時間、地點及周圍環(huán)境;
(2)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,如過去相識、有過來往的,要查清他們之間的認識過程和接觸情況;
(3)實施強奸的具體手段和經過,包括暴力脅迫、誘騙、醉酒、藥物麻醉、利用職權或從屬關系等;
(4)犯罪的動機和目的,實施強奸犯罪的思想基礎和預謀過程;
(5)實施強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(致傷、致殘、致死等);
(6)犯罪前后的表現,是初犯還是慣犯,是投案自首還是被迫交待;
(7)如系輪奸犯罪要分清主犯、從犯和各自的罪責;
(8)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的生理特征、衣著、年齡的了解情況。
15、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,如精神失常、呆滯等。
16、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。
(五)故意傷害案件
1、詢問被害人。包括被害時間、地點、起因、經過、后果,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,所持何兇器。
2、詢問目擊者、知情人,了解案件事實情況。
3、進行現場勘查,提取有關物證、兇器。
4、對傷害程度作出鑒定。辦案單位向法醫(yī)鑒定部門提供鑒定所需的一切資料,由法醫(yī)鑒定部門作出損傷程度鑒定。
5、由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、兇器進行辨認,并制作辨認筆錄。
6、提取兇器,拍照附卷,兇器上的血跡應鑒定比對。
7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問清
(1)作案時間、地點、手段和過程;
(2)作案動機和目的,這是確定是否故意傷害的關鍵;
(3)作案工具的種類、來源和下落;
(4)造成的后果;
(5)對被害人體貌特征的描述,對所提取兇器應辨認,確定是否為傷害被害人時所持;
(6)有同案犯的,應分清主次,區(qū)分責任,口供互相印證。
六、聚眾斗毆案件
1、通過詢問現場目擊證人,了解案件發(fā)生的時間、地點、參與人員情況,毆斗規(guī)模及毆斗情況,毆斗中使用的作案工具、傷亡情況。
2、通過走訪調查現場周圍群眾,獲取案件情況和線索,并加以查證核實。
3、拍攝現場照片、繪制現場圖、制作現場勘查筆錄,提取發(fā)案現場相互毆斗使用的工具,對現場公共設施被砸、打壞的車輛、房屋門窗等損壞程度如實記錄拍照。
4、對毀壞的公共設施物品的價值、新舊程度取證核實,并由物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。
5、毆斗雙方犯罪嫌疑人的傷亡情況,應有醫(yī)院的搶救記錄、診斷、病歷等;如死亡的,做尸檢報告,傷殘的做活體傷殘鑒定。
6、作案工具實物和照片。
7、有辨認能力的應組織辨認,定時、定位、定兇器。
8、造成社會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、工廠停業(yè)、學校停課等材料。
9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(1)要審明聚眾斗毆的次數及每次的起因、時間、地點、實施過程;
(2)審明每次的參與人數規(guī)模,造成的社會影響;
(3)審明兇器的來源和下落;
(4)審明作案前的預謀活動以及參與人在作案過程中的地位、作用,分清主次輕重。
七、尋釁滋事案件
1、詢問受害人或單位(應由具體人出證),問清發(fā)案時間、地點、原因,作案手段和過程,受損害程度,滋事次數等。
2、在場目擊人的材料,走訪調查中獲取的證據材料。
3、故意毀壞公私財產的,現場應有現場勘查筆錄、照片、現場圖,要如實記錄被損壞情況。
4、損壞的物品種類、數量、新舊程度、價值,并由物價部門做出估價結論。
5、結伙哄搶財物的次數、數量、種類及新舊程度、價值,并做出估價結論。
6、欺行霸市、擾亂正常貿易秩序所造成的影響的有關材料。
7、拋投石塊、污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數、后果、損傷程度的材料。
8、被害人受傷的傷情、法醫(yī)鑒定、醫(yī)療病歷、診斷等材料。
9、收繳作案兇器并拍照。
10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(1)審明尋釁滋事次數及每次作案的時間、地點、實施過程;
(2)審明作案的具體原因及造成的后果;
(3)審明作案時使用的兇器和下落;
(4)審明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的種類、數量、去向;
(5)共同作案人在實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、作用、分清主次輕重,口供應互相印證。
八、販賣毒品案件
1、如采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偵查措施現行抓獲犯罪嫌疑人破獲的案件,可以對發(fā)案現場拍照、攝像、提取現場遺留物、實物及有可能與偵查有關的物證。
2、訊問購買毒品人、毒品持有人、中介人,詢問特情人員、犯罪嫌疑人的親屬、朋友及其他知情人,了解是如何與犯罪嫌疑人相識的,并了解犯罪嫌疑人對販賣的毒品還掌握哪些情況。調查中應主要了解本次購毒的過程,之后再進一步深挖。
3、提取書證,對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打擊而偽造的銷售審批手續(xù),必要時作文字鑒定,以確定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。
4、提取物證,包括毒品、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時使用的交通、通訊工具以及遺留在現場的其它物品。
5、對毒品進行檢驗,確定毒品的種類、數量(劑量)。
6、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來源、種類、數量(劑量)、包裝、毒資來源等均應查證核實。
7、毒品繳獲后應制作扣押物品清單,如實填寫品名、數量,訴訟終結后應制作銷毀物品清單,將毒品交有關部門銷毀。
8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(1)要審清毒品的來源、種類、數量(劑量)、去向、販賣次數及毒品的真?zhèn)危?/span>
(2)審清販賣毒品的動機和目的;
(3)每次販賣毒品的時間、地點、范圍及全部過程;
(4)作案工具、交通運輸工具、方式方法、資金渠道、獲利數額、贓款去向都應問清;
(5)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、作用、作案次數、毒資來源、如何分贓等,要分清主次,并且口供互相印證。需注意的是,如果行為人販賣的是假毒品,行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誘騙他人購買或轉賣牟利,由于無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,只有詐騙故意,因此只要詐騙的數額較大,就應以詐騙罪論處。如果行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當成真毒品販賣,應定販賣毒品罪(未遂),至于販賣摻假毒品的,不論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,只要含有毒品成份,就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。
九、合同詐騙案件
1、詢問被害人或被害單位(由主要經手人出證)。問清被騙時間、地點與犯罪嫌疑人相識過程,所簽合同的時間、地點、內容及細節(jié),被騙款、物數量等。
2、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、中介人、知情人、關系人,了解案件發(fā)生前后的事實。
3、注意收取書面證據。
包括(1)偽造的身份證、工作證等證件;(2)偽造的介紹信、文件、書信等材料;(3)偽造的公章、名章等印章;(4)偽造的支票、本票、匯票、提單等票據;(5)虛假的合同、協議等資料。
4、獲取被騙財物流向的有關材料。如銀行往來帳及財會部門物資部門的轉款、劃款、入帳、支出、提現,物資的入庫、出庫、保管、使用等原始憑證復印件并由提供材料方加蓋公章標明出處,提供的時間。
5、注意收集作案工具。如私自刻印、偽造文件、證件的工具,作案使用的計算機、計算器、交通工具、通訊工具等并拍照附卷。
6、追繳贓款、贓物并拍照附卷。對被騙的物資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。
7、被害人有辨認能力的,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。
8、對有關文字材料進行必要的文檢鑒定。
9、調取涉嫌犯罪單位在工商、稅務部門的登記材料及財務帳簿、報表等材料,必要時可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。
10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應問清
(1)犯罪嫌疑人的行為(簽訂、履行合同)發(fā)生的時間、地點、動機、目的;
(2)是以自然人還是單位的名義作案;
(3)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;
(4)是否有虛構、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,是否有假擔保,如何虛構冒用的;
(5)是否有收受對方款物后逃匿的行為;
(6)非法占有款物的價值、流向;
(7)作案工具的來源、去向;
(8)有同案犯的,問清如何預謀、分工、分贓的,分清地位、責任。
十、票據詐騙案件
1、詢問被害人(單位),了解被騙的時間、地點、被騙方式,被騙款物數量、價值。提取犯罪嫌疑人(單位)用于詐騙的票據。
2、詢問涉案人員、知情人,獲取案件有關證據。
3、銀行出具的匯票、本票、支票有無資金保證的證明。
4、注意收繳偽造的印鑒等作案工具。
5、對有關票據、印鑒做出技術鑒定。
6、對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據有必要的制作辨認筆錄。
7、追繳贓款、贓物并拍照,對贓物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。
8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應重點問清
(1)犯罪行為發(fā)生的時間、地點、動機、目的;
(2)對所持的金融票據是否明知是偽造、變造、作廢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證;
(3)是否有簽發(fā)無法兌付的支票、匯票、本票騙取財物的行為;
(4)票據流轉過程中的具體行為;
(5)騙取財物的數量、價值、去向;
(6)有同案犯的問清責任、地位、作用、分贓情況。
十一、偷稅案件
1、通過詢問參與人、知情人、關系人、了解案件有關事實情況,獲取相關證據。
2、調取財務帳目進行審計,并做出審計結論。
3、調取涉案財務記帳憑證等書證、物證的復印件,注明出處并加蓋公章,注明調取時間。
4、調取納稅義務人在稅務機關納稅的有關情況,納稅義務人的企業(yè)營業(yè)執(zhí)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,確定納稅義務人的納稅性質的有關材料。
5、確定偷稅犯罪的主體資格及納稅義務人偷稅手段的有關證明材料。
6、納稅義務人偷稅的鑒定結論應告知納稅義務人。
7、追繳贓款、贓物并拍照附卷。對贓物要由估價部門作出估價鑒定。
8、審訊犯罪嫌疑人(指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,包括企、事業(yè)單位、個人)。
重點審清
(1)工商注冊、稅務登記及生產、銷售、經營和納稅情況;
(2)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是否設立財務帳,是否有采取偽造、變造、隱匿、擅自銷毀帳簿、記帳憑證、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、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、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;
(3)偷稅數額及占應納稅額的比例,是否因偷稅被稅務機關進行處罰及次數;
(4)贓款去向;
(5)有無同案犯,是如何預謀、分工的,要區(qū)分地位、作用,問明分贓情況。
十二、職務侵占案
1、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、知情人、關系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及證據。
2、調取財物帳目等證據清單。
3、調取被害單位的企業(yè)注冊登記資料的復印件、犯罪嫌疑人的職務、身份的證明材料,以確定犯罪主體。
4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,收集相關的物證,如平帳用的假發(fā)票、偽造、變造有關帳目的憑證等。
5、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明材料。
6、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,如揮霍、還債等。
7、追繳贓款、贓物,并根據需要進行拍照,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鑒定。
8、有關財務帳目的審計鑒定報告。
9、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鑒定。
10、審訊犯罪嫌疑人。
應問清
(1)犯罪的動機、目的;
(2)犯罪的手段、方法,重點是否為利用職權侵占本單位的財物;
(3)犯罪的時間、地點、次數、作案過程;
(4)贓款贓物的去向;
(5)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、分工情況,區(qū)分地位、責任,分贓情況等。
十三、交通肇事案件
1、通過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現場目擊證人和知情者,了解事故發(fā)生的時間、地點、事故原因、經過、后果等有關情況。
2、通過走訪調查知情人或現場周圍群眾,獲取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車型、車號、顏色等特征性證據,并制作詢問筆錄。需辨認的,應組織辨認,并制作辨認筆錄。
3、進行現場勘查,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、繪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,拍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,確定何種車肇事,車輛行駛方向、車輛軌跡和接觸點。分析事故原因,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。
4、提取現場被車輛撞擊散在的玻璃碎片、工具、傷者衣物、鞋帽及隨身物品等物證。
5、提取醫(yī)院搶救記錄、治療的病志、診斷材料,按照《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鑒定》的規(guī)定,對傷殘人員應作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鑒定。
6、對道路交通肇事車輛的技術狀況及車體痕跡作出鑒定,了解肇事車輛狀況以及車輛狀況在交通事故中的因素。
7、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進行尸表檢驗或尸體檢驗,確定致傷部位、程度,狀態(tài)、死亡原因。
8、涉嫌酒后開車的肇事人應作乙醇檢驗和吸毒檢驗,獲取肇事人員是否飲酒、吸毒的證明,如有并詢問知情人確定飲酒、吸毒時間、地點、數量。
9、與案件相關的技術鑒定材料,包括對當事人血跡、血型、毛發(fā)鑒定,車輛與路面、撞擊物的痕跡鑒定,現場遺留物等的鑒定材料,制動、燈光等性能的技術鑒定,載重車速的鑒定。
10、對道路交通事故車、物損失情況進行價格鑒證,確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、后果。
11、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車輛和駕車人、隨車人以及其它特征性狀態(tài),應由現場目擊者進行辨認,制作辨認筆錄。
12、應調取死者的戶籍證明,車輛所有權和使用權及受益者的證明材料。
13、審訊犯罪嫌疑人,應認清事實,查明案情,審清肇事時間、地點、肇事車輛,是否飲酒,駕車時的生理、身體狀況以及發(fā)生事故的后果、原因及應承擔的事故責任。
以上只是就幾種常見案件的證據規(guī)格提出一些要求,實踐中由于案件的復雜程度不一,現所提出的證據要求不一定涵蓋所有案件情況,應由辦案人員視具體工作情況酌情考慮。對于其他未列舉的案件證據可參照以上的證據要求進行工作。